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11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林士傑
複 代理人 羅政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陸仟柒佰參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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