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О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金太源鋼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太源 公司)背書,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 日,票號AV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元之支票一 紙,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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