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133號
TPDV,102,司促,29133,20131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芝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