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111號
TPDV,102,司促,29111,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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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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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