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074號
TPDV,102,司促,29074,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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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海涵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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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