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慶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 日內補正仍
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3號)
(一)債務人梁慶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1月14日止累計46,548元正未給
付,其中42,144元為消費款;3,723 元為循環利息;681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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