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043號
TPDV,102,司促,29043,201311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慶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