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019號
TPDV,102,司促,29019,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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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窓明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019號)
  (一)緣債務人王窓明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
     -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
     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
     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另依99年10月起依信用卡
     定型化契約所示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 年11月6 日止共計結帳
     新臺幣113,823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4,785
     元為自民國99年10月6 日起至民國102 年11月6 日之
     消費款,新臺幣37, 838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
     0 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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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