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 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史密馬哈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香港商印度塔塔亞洲鋼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盛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香港商印度塔塔國際金屬(亞洲)有限公司台灣辦 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森華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零伍佰伍拾肆元貳角叁分,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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