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974號
TPDV,102,司促,28974,20131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 幼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德街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