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1514號
TCEV,90,中簡,1514,20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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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鍾純德即甲○○○實業社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鍾純德即甲○○○實業社所簽發,經被告丁○○戊○○ 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 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鍾純德即甲○○○實 業社與丁○○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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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