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志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志超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 主張受讓之系爭債權,前經讓與人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 年度執字第5337號執行名義。現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 ,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