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880號
TPDV,102,司促,28880,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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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緹(原名林思妤)
      林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53169│2月04日起  │1月04日止  │八三     │
│  │元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1月05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3169│3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
(一)緣債務人林彥緹原名林思妤前就讀能仁家商、華夏技術學
   院邀同債務人林泉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6,355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彥緹原名林思妤自102 年03月04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3,16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泉良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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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