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緹(原名林思妤)
林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53169│2月04日起 │1月04日止 │八三 │
│ │元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1月05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3169│3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
(一)緣債務人林彥緹原名林思妤前就讀能仁家商、華夏技術學
院邀同債務人林泉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6,355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彥緹原名林思妤自102 年03月04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3,16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泉良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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