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靜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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