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645號
TPDV,102,司促,28645,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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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瀛丹  住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三個月違約金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掛失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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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