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587號
TPDV,102,司促,28587,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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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依璇 
      宋國璽 
      宋郭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8587號)
    緣債務人宋依璇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宋國璽
  宋郭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95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2年07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9,72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
  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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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