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562號
TPDV,102,司促,28562,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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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陳昭佑  住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傑律(原名徐傑立)
      楊瑞錦 
      謝志輝  住新北市新店區桂山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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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