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544號
TPDV,102,司促,28544,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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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勳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1段1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陸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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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