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535號
TPDV,102,司促,28535,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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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竣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與存證信函之收件人姓名不符,請釋
  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石竣瑋」或「石峻瑋」?),並提
  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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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