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何寧香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辜馨儀 住臺北市延吉街9 林秀玉 謝麗文 何向蓉 王蓓莉 江天翔 王慧蓉 住臺北市木柵路1段 謝文廣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 張 凱 住臺北市北投區清江路1 何次郎 何菊香 住臺中市北區大雅路 留洳汾 黃照寰 柯凌凌 住臺北市延吉街9 柯李美佐 陳美玲 黃振鑫 住臺北市士林區菁山路99巷 林羅瑞純 林奕群 住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 呂湘羚 住新竹市北區光華街9 周映汝 賴東源 住臺北市八德路 羅 生 住臺北市潮州街1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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