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418號
TPDV,102,司促,28418,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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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碧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登報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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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