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住臺北市中山北路7段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味人生有限公司、童峻暉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品味人生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
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
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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