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94號
TPDV,102,司促,28394,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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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瑞先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六十九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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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