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76號
TPDV,102,司促,28376,20131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