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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