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74號
TPDV,102,司促,28374,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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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玉珠 
      林梅菊  住臺南市南區鹽埕路1
      王玉瓊 
      何德琴 
      曾湘云 
      曾彩霜 
      謝麗君  住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
      趙李碧霞
      任曉蓉  住新北市汐止區永春一路
      張淑嬌 
      林金亮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黃陳明英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陳靖穎 
      齊敏利 
      洪士婷  住臺南市安平區湖內一街
      趙清明 
      簡佑容 
      鐘翠苗 
      黃莉雅 
      葉天來 
      陳琇瑜  住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
      傅千珊  住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
      唐子賢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楊亞琍  住新北市林口區竹林路
      李梅英 
      吳金山  住新北市三重區長元街6
      蘇繼霖  住臺北市羅斯福路
      蕭世正 
      葉為美 
      江惠津 
      蔡耀德  住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
      陳盈樺 
      潘菊禧
      陳盈如
      張慎欣 
      陳 浩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
      貝瑪多杰 住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1段10
      江蓁棋
      張湘妮 
      簡國健 
      蔡婕涵 
      陳照文 
      陳紹華  住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1
      蘇繼雯  住臺北市羅斯福路
      林美玉 
      舒新晨 
      王正娟 
      戎志琴  住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金額,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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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