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淑文 住臺南市善化區民生路 陳許秀末 陳崑源 楊許秀英 住臺南市大內區內江里 楊明政 王罔壽 閩方素鑾 楊宗桓 廖桂英 方竟曉 謝慧雯 方潔如 周秀琴 蔡政達 陳豫成 柯献男 住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 王德安 王耀輝 劉岱豔 綦建崙 住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 齊 一 丁美云 嚴大倫 王秀菊 吳原宏 蔡明鴻 胡玉雪 胡錦雀 賴坤峯 林建國 住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 潘惠雯 龔宇聲 涂登耀 住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 石健雄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 陳亭吟 住高雄市苓雅區永富街 黃佩麗 黃趙吻 曾裕粮 李宗霖 周玉香 張裕仁 蘇修範 住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1段8 許家仁 蔡真恩 林妱蓉 住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 高大為 蔡明芬 沈月桃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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