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70號
TPDV,102,司促,28370,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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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福順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加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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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