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57號
TPDV,102,司促,28357,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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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發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發進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1331 │     │1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8357號)
(一)債務人范發進於民國92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2 年11月06日止累計113,095 元正未給付,其中51,3
   31元為本金;61,764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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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