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世明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德街1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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