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257號
TPDV,102,司促,28257,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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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玲伶  住苗栗縣公館鄉福德村
      柯張秋菊 住高雄市旗山鎮延平一路
      許馨方 
      劉昱辰  住彰化縣田中鎮溪路里中正路
      陳美秀 
      黃煥英 
      黃幹英 
      鍾國炫 
      鍾沂臻 
      譚文權 
      劉秀鳳
      曹傑翔
      曹清欽
      蔡坤城  住屏東縣新園鄉新園村和平路
      林怡蘋
      曾廖碧雲 住臺北市農安街
      潘亮儒  住屏東縣潮州鎮塊里吉祥路
      朱聖發 
      黃湘雯 
      林進發 
      胡淑汝 
      吳嘉聰 
      蔡欣龍  住高雄市左營區菜公一路
      徐士賢 
      周子良  住臺北市莊敬路
      陳尚明 
      林景仁 
      柯興勇  住臺北市延平北路
      李嘉怡  住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
      莊富雄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林淑娟  住臺北市內湖路1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金額,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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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