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
利息,暨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