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247號
TPDV,102,司促,28247,2013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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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
  利息,暨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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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