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085號
TPDV,102,司促,28085,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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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卓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天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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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