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卓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天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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