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象宇 住桃園縣大溪鎮公園五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李剛屏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聲請人雖於102 年11月13日陳報支票(票號:LA0000000 )
之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
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於支票(票號:LA0000000 )之
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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