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068號
TPDV,102,司促,28068,201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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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象宇  住桃園縣大溪鎮公園五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李剛屏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聲請人雖於102 年11月13日陳報支票(票號:LA0000000 )
  之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
  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於支票(票號:LA0000000 )之
  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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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