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耀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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