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864號
TPDV,102,司促,27864,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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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以新臺幣柒拾貳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7864號)
  (一)相對人 陳智安 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14日書立MON
  EY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
  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
  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
  核准貸款額度36,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
  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12月0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8,446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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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