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山田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楊文鋒 住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
楊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