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810號
TPDV,102,司促,27810,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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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汸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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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