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煒樺 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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