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陸萬零玖佰肆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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