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772號
TPDV,102,司促,27772,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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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庭祥  住臺中市潭子區大智街1
      范靜慧 
      陳文龍 
      彭東山 
      蘇文星 
      胡詩昌 
      吳郁忠 
      陽邦良  住臺南市新市區大社里1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己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積欠薪資,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
  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
  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8 位,扣除己繳裁判費50
  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7 位債權人各應
  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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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