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庭祥 住臺中市潭子區大智街1
范靜慧
陳文龍
彭東山
蘇文星
胡詩昌
吳郁忠
陽邦良 住臺南市新市區大社里1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己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積欠薪資,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
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
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8 位,扣除己繳裁判費50
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7 位債權人各應
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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