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商訊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岫尋即世界公民島雜誌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世界公民島雜誌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李岫尋」或「呂岫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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