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利
代 理 人 楊思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穎怡(Lo Wing Yee Vivi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加拿大幣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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