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069號
TPDV,102,司促,27069,2013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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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邱天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少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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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