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300號
TPDV,102,司促,26300,201311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岳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岳澤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2 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 於102 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