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琬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琬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受讓之債權金額雖載明於債權讓與證明書, 惟該受讓之債權係包括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未 獲清償之利息在內。債權人竟以受讓之總債權金額充做本金 ,顯已不當擴大債權本金,紊亂利息債務之計算,恐嚴重影 響債務人權益。準此,本院乃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受讓債權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含計算期間、方式)金額各若干,詎 債權人仍執前詞而未予陳明,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顯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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