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451號
TPDV,102,司促,25451,2013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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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重興  住臺北市莊敬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翊成
柯中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鄭翊成柯中皓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報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釋明鄭 翊成、柯中皓是否為相對人,該裁定於102 年10月24日寄存 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 並於102 年11月3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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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