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魅資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開羽(原名張治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莛棻(原名黃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伍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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