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958號
TPDV,102,司促,24958,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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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魅資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開羽(原名張治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莛棻(原名黃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伍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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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魅資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