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97號
TPDV,102,司,297,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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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簡萬發即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萬發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 配表呈送在案,又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瑞訊公司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錄、簿冊保 存人就任同意書、簡萬發身分證件影本、保管簿冊清單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505號呈報 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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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簡萬發即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