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沛興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
重訴字第84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㈠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㈡另上訴人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壹
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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