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徐俊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重訴
字第84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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